海南: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
办理条件 |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二、从事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体制健全;
四、有必备的研发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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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
1、书面申请;
2、项目申请报告(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相应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8、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项目核准权限、程序及时限 |
1、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厅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厅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我厅核准的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核准,包括外资处审核、拟文(含需要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时间),有关处会签,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办公室出文。
3、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包括外资处审核、拟文,有关处会签,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办公室出文。
4、我厅核准项目的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变更核准,包括外资处审核、拟文,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办公室出文。
5、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的变更,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包括外资处审核、拟文,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办公室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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